篇一:意识形态风险预警提示与防控处置清单
舆情刊物中风险提示
一、网络舆情风险的识别与预警
网络舆论对政府的工作有监督和促进的作用,但如果放任舆情不断发展,甚至走向反政府、反社会的方向,不仅会使政府的公信力下降,而且也会加重民众的心理恐慌,对于疫情的防治是十分不利的。因此相关部门应当把舆情风险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做,构建风险评估体系及时识别网络舆情风险等级,并不断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健全国家应急管理体系。
(一)网络舆情风险的等级划分
面对突发公共事件时,网络舆情风险治理显得十分重要。此次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心和目标是成功防治病毒,舆情治理工作也应围绕这一中心。为了提高网络舆情风险治理的效能,必须准确识别风险,从而实现精准施策。按照舆情风险等级的高低,可以划分为四类风险。一是蓝色舆情风险。属于敏感舆情级别,表示相关舆情信息量和负面网络舆情处在敏感舆情的范围之内,舆情监管部门应对此风险进行监测,一般不需要进行干预,如监测过程中发现风险等级上升,就要采取措施。二是黄色舆情风险。属于轻度危险舆情级别,表示相关舆情信息中有较小范围的负面舆情产生,舆情监管部门在监控的同时可进行干预和引导,主要以引导为主、干预为辅。在肺炎疫情期间,网络上经常会关注各地比较出格的疫情防控做法,一些基层过激的做法通过网络被曝光,很快引起舆论的关注和评论。这些舆情带有负面信息和负面情绪,需要进行干预和引导。三是橙色舆情风险。属于中度危
险预警级别,表示舆情的影响范围较大,相关的负面信息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在一定范围内引发负面网络舆情事件,舆情监管部门需要进行一定行政级别的干预。在抗击肺炎疫情期间,湖北红十字会的工作失误被网络曝光,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此后湖北省启动问责机制,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处理,这次舆情风险才得以化解。四是红色舆情风险。属于重度危险预警级别,各种负面信息和负面情绪在网络上传播和宣泄,形成网络舆情事件,甚至出现网上网下联动现象,对网络秩序和社会稳定构成极大挑战,舆情监管部门必须联合其他有关机构积极应对,全面进行网络舆情的疏导,保障社会稳定。
(二)网络舆情风险的预警
构建风险预警机制,可以实现对风险的全流程管理。网络舆情风险预警机制应包括风险识别、风险预警、风险监控等环节,这些环节间是环环相扣、相互承接的。第一环节:风险识别。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的研发和运用,对网络信息的分析和研判更加便捷。疫情防控需要大数据,舆情管控同样需要大数据的支撑。大数据舆情预警能够迅速发现问题,从而为全面分析研判舆情风险提供了必要的情报信息。第二环节:风险预警。要在网络舆情信息搜集研判的基础上,梳理出有较大舆情风险的问题,并整理出问题清单;利用大数据对涉及这些问题的信息进行统计,主要包括网络发帖数、转载量、评论数等数值;再将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相结合,根据统计数值以及对舆情风险的综合研判,决定是否对该舆情风险点进行干预。第三环节:风险监控。在风险预警的基础上,对
各类舆情风险进行动态监控。疫情防控期间,网络舆情风险是普遍存在的,如果听之任之就会由舆情风险演变为舆情危机事件,对整个疫情防控工作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防范化解网络舆情风险,必须要加大对重要风险点的监控,把握网络舆情动向,并予以积极引导。网监部门要建立舆情监控机制,制定规范化的工作方法与流程,要发挥舆情的正向作用,同时也要加大对舆情风险点的监测力度,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
二、网络舆情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在2月23日统筹推进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时指出: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的环境氛围”。网络舆情风险治理能够有效化解网络舆论场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机,为打好党领导的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重要保障。
(一)加强顶层设计,提高治理能力
一方面,要把舆情治理作为巩固全体人民共同理想的重要途径。党的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舆情治理,就是要坚持党管宣传、党管媒体、党管意识形态的根本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另一方面,要建立公共卫生事件重大舆情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公共卫生事件是涉及社会公众健康问题的突发事件,容易引起群
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重大舆情风险发生概率较高,因而要未雨绸缪,探索建立一套专业的应急预案,构建高效、实用的舆情风险管理体系,把舆情监测技术和舆情风险预警制度、舆情研判制度、网络媒体沟通制度、网络舆论危机引导制度等工作机制结合起来。同时,要总结以往应对非典疫情、禽流感疫情等舆情风险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前瞻性的公共卫生事件重大舆情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二)主动设置议题,引导社会舆论
指出:“提高新闻舆论工作有效性。要继续做好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宣传解读,深入报道各地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的好经验好做法。”这是对新闻舆论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就是要主动设置议题,以正面宣传为主,讲好中国抗疫故事。所谓“设置议题”,是指大众传播对某些议题的着重强调和这些议题在公众中受重视的程度构成强烈的正比关系。一是准确把握议题设置时机。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准确把握网络舆情动向,监测网络舆情风险,通过大数据对比分析,准确把握议题设置的时机,主动地策划设置议题。对于疫情防控的热点问题和群众关切的问题,官方主流媒体应把握“第一定义权”和“解释权”,主动设置正面议题,引导社会舆论风向,占据舆情管控的主导地位,用主流媒体的新闻舆论去改造和同化社会公众舆论,使社会公众失去对网络负面信息和谣言的兴趣,转而将注意力放在公共议题上,从而避免带有负面及错误导向的公众舆论蔓延失控。二是创新议题内容和形式。在内容上,要努力做到议题设置和公众议题的重合,要疏导网民对某个问题的负面情绪,引导其从正面角度进行思考。例如,武汉
在防疫过程中出现了“汉骂嫂子”事件,网民开始质疑和否定社区工作,这时就应该围绕社区工作这个主题,通过对社区工作者日常工作的报道,让网民了解疫情防控过程中社区工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从而引发网民的共鸣和反思。在形式上,要实现传统官方主流媒体和网络等新媒体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传统官方主流媒体不能忽视网络等新媒体,应该及时互动介入,主动设置自己的议题,更好地引导社会舆论。三是构建议题运行机制。议题设置的功能作用发挥离不开良好的运行机制。首先,政府要转变议题设置的思路,不仅要设置相应的议题,引导媒体关注以及公众参与,强化政府主导应对能力,另外要及时回应公众议题,使公众需求得到满足,从而减少和消除风险。其次,议题的设定要由上级主导转变为政府——公众互动主导,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平等良性互动能够有效地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最后,在议题构建的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公共议题的变化和自媒体的公共舆论,通过大数据对接下来的议题进行分析预测,最大可能地回应最新的公共议题,不给谣言和负面信息的传播留时间和机会。
(三)创新宣传方式,推进平台建设
强调“要适应公众获取信息渠道的变化,加快提升主流媒体网上传播能力。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善意的批评、意见、建议认真听取,对借机恶意攻击的坚决依法制止”。以往传统的宣传手段如标语、横幅等,在这次疫情防控期间也发挥了一定作用,在充分发挥传统宣传工具作用的同时,还应不断推进宣传方式的创新发展。一是创新宣传主体。以前的宣传工作以政府为主导,立场和角度比较单一,应当
积极创新宣传主体。要加强新媒体建设,让正能量占据媒体宣传的高地:官方媒体加强建设新媒体;官方媒体积极参与其它新媒体媒介的建设,如在抖音、微信上建立自己的公众号并积极经营;积极引导自媒体的有序发展,在网络上营造“全民抗疫”的舆论氛围。二是创新宣传手段。加强网上舆论引导,要大力宣传和党中央对武汉和武汉人民的关怀,大力宣传武汉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众志成城、团结战疫的感人事迹。要及时准确回应社会关切,加强信息公开;对制造传播谣言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及时辟谣。同时利用新的传播工具,如在抖音上制作小视频上宣传疫情隔离的必要性就比传统的宣传栏说教要好很多。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各地以通俗易懂的语言,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提醒民众关注疫情、减少出行,取得了良好的反响和效果。三是创新宣传平台。疫情防控中,宣传工作应紧紧围绕“防疫”这个大局,各个宣传主体要建立有针对性、有目的性的宣传平台。比如在此次疫情中,公安应当关于管制的各种信息与原因,法院和人大应当当前各种举措的法律依据以及造谣传谣的法律后果,医院或卫生部门应当如何自我保护和健康指南。在不同平台各有特色的宣传工作下,公众了解到有针对性的专业信息,就能够更好地配合政府的工作,打赢这场防疫攻坚战。
(四)构建合作机制,完善应急处置
网络舆情风险如果防控不当,容易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到政治安全领域,造成严重后果。舆情风险作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意识形态领域风险,必须引起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要建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强大合力,不断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一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当前,全国各地在探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过程中,都在试行“联席会议制度”。所谓“联席会议”,是指由某个团体或组织自愿发起、自由参与的会议。联席会议旨在通过召开会议形式,加强联系与沟通,相互学习借鉴经验,研究探索新经验、新方法。防范化解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网络舆情风险,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宣传部门牵头,联合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定点医院等部门,对重大舆情风险进行综合研判,强化协同意识,从而做到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进一步夯实责任共担、信息共享、研判共商的多部门协同工作格局。二是建立应急联动机制。面对疫情防控期间网络舆情风险多发、易发的特征,必须要构建完备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对处于萌芽状态的风险点,一经发现、立即处置,防止风险点愈演愈烈最终引发风险事故。要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的现代信息手段,在网信、政法、科技、工信、公安等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到处置联动,对于重大舆情和意识形态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汇报、早处理,要做到“边处置、边汇报”,谨防延误处置时机。三是建立舆情监管机制。党委和政府的宣传部门和网络管理部门,要实现对网络信息的实时监控,对出现在互联网上的各种舆情进行跟踪研判,尤其要加大对负面信息和谣言的监测,及时把握网络舆情动态。网监部门对各种自媒体平台如微博、微信、博客、论坛、贴吧等,要进行信息跟踪调查,对明显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虚假消息和恶意炒作等不良信息要及时进行甄别和删除。同时,要请权威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医疗工作者就网络上流传的各种谣言进行批驳,对恶意造谣传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篇二:意识形态风险预警提示与防控处置清单
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上的经验交流会的发言汇编(4篇)
目
录
人民法院院长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上的经验交流会的发言
XXXX年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以来,XX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思想,聚焦责任认定标准化、责任追究系统化、责任落实智能化,将权责清单、绩效考核、错案认定、法官惩戒、员额退出、适法统一等相关机制系统集成、协同推进,努力打造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要素的司法责任体系。司法责任体系的不断健全,助推了法官办案积极性责任心的增强、司法办案质效的提升,XXXX年以来审限内结案率XX.XX%、一审服判息诉率XX.XX%、二审改判发回率X.X%,持续排名全国法院前列。
一、以权责行使规范化,推动责任认定标准化
针对各类人员、审判组织权责不明、权责不清等常见问题和权责行使的规范化需求,建立权责清单及其与考核管理融合应用机制,将权责清单作为责任认定的基本标准。一是制定《审判权责清单指引》,梳理正、负面清单共XXX项,明晰权责行使边界标准,为各类审判权责主体依法履职和责
任追究提供规范依据。二是细化院庭长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和重点监督“四类案件”的责任标准,将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作为院庭长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压实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三是将梳理出的权责清单细化分解为X大类XXX多项考核标准,逐项嵌入XX法院的日常工作系统和考核管理体系,对应立审执全过程的权责行使及责任评估,使之成为司法人员的常态化行为评价依据。目前,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的司法责任标准化体系基本形成,全市法院已初步实现了对各项审判权责行使及责任认定的自动化、可视化、规范化管理。
二、以权责考核精准化,推动责任追究系统化
针对责任追究制度分散、耦合性不强、配套性不足等问题,通过融合应用绩效考核、责任界定、责任追究、员额退出、适法统一等全链条机制,提升责任追究的系统集成能力和整体效能。一是制定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官惩戒和员额退出制度,搭建责任追究制度框架,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失职必问责、滥权必追责。二是准确区分违法审判责任和案件差错责任,严格规范改判发回及指令再审案件瑕疵责任评估标准,完善原审法院审委会对上级法院改判发回瑕疵案件评估定责和备案机制,将瑕疵责任纳入法官季度考核,与奖金分配、评优提任、惩戒退额等挂钩,推动形成分类明晰、权重科学、导向鲜明的责任追究精细化工作体系。三是集成案件质效评估指标,权重系数体系,“审判业务一体化支持平台”、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等适法统一约束配套机制,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为依法纠错、责任评定和追究提供统一标准和依据。截至目前,XX法院XX个评估指标和XXX个权重系数已覆盖全部案件和案由,全面应用于绩效考核、责任评估等工作。司法责任系统追究体系的建立,确保了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司法行为合法性规范性、司法裁判公正性高效性稳步提升。
三、以权责管理实时化,推动责任落实智能化
通过打造好用、管用、实用的全流程网上办案、法官业绩档案系统和监督预警一体化平台,最大限度克服司法人员认识局限性、主观随意性和认定模糊性,提升责任落实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一是打造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依托电子档案单套制试点、在线立案、庭审记录方式改革,推动在线诉讼和网上办公办文常态化。二是研发应用一体化信息化考核系统、法官业绩档案系统,覆盖全市XX家法院、XXX个内设机构和XXXX多名司法人员,全方位记录、评估工作业绩和质效,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责任落实的主要依据。三是研发应用审判执行监督预警分析系统、审判权力制约监督智能化平台,对立审执各环节流程节点XX个风险点进行精准化、实时化预警,已累计对XX余万案件推送节点提示。全市法院已实现责任落实的全程留痕、全程可视、全程可溯、全程
可控。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本次会议精神,特别是郭声琨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完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上的经验交流会的发言
XX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思想,紧盯落实政治责任、司法办案责任、监督管理责任,引领提升检察监督办案水平。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数同比明显上升,XX项案件质量评价指标居全国检察机关前列。
一、以强化政治责任为统领,推动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融合
坚持自觉从政治高度看业务,在司法办案中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一是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完善细化请示报告事项范围、程序步骤和责任追究,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坚持重要规范性文件、重大敏感案事件向省委、省委政法委和高检院请示报告,把党
的绝对领导贯穿检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二是立足职能服务大局,先后出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生态环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民营经济发展、经略海洋、复工复产、乡村振兴等X个意见、XXX项具体措施,增强能动司法的政治自觉。三是健全办案风险三级防控机制,落实信访包案责任,广泛开展公开听证。
二、以强化办案责任为抓手,提升检察机关履职能力
坚持从明责、履责、督责、考责入手,推动形成落实司法责任的有效闭环,努力做到检察权规范高效运行。一是分类确定检察长决定事项和检察官决定事项,覆盖分案、办案、议案、执行、监督、管理全流程。制发三级院《检察官办案事项授权表》,逐项列明办案事项、对应法律文书、相应签发权限。二是明确领导办案类型方式、数量比例,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办案必须阅卷等要求。每季度通报领导办案情况和存在问题,每两个月实名公布院领导分管业务、办案类型、数量及比例、是否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情况,接受干警监督,防止办挂名案、简单案。XXXX年领导直接办案数量比XXXX年上升XX.X%。三是建立本院横向评查为主、上级院纵向评查为辅的工作体系,按照案件质量“优秀、合格、瑕疵、不合格”四个层级,科学设定评查标准。建立常规评查、集中评查、重点评查、监督检查、鉴定评价“五位一体”评查新模式,每年度组织集中评查,逐案评定等次,实行“案例化”通报,加强警示预防。四是研发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与检察业务、队伍管理等系统相对接,实现自动抓取、自动计算、实时公布;与公务员考核、绩效、退出员额相关联,检察官办案积极性明显提升。
三、以强化监督管理责任为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廉洁
坚持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与保证检察长对办案工作领导相统一,强化各环节监督把关责任,确保“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一是细化检察长对检察官决定事项的审核权,意见、决定等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入卷,做到全程留痕。落实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个案监督范围、行权方式及对特殊类型案件的监督管理权,清晰界定“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二是规范检察官联席会议提请主体、议事范围、会议程序、参会人员职责及会议记录等内容。明确提交检委会审议前必须先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为检委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过滤把关,强化检委会议事决策质量效率。三是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健全数据研判工作机制,省院每两个月开展全省业务数据分析,各市县院每月开展业务态势分析研判,全流程、全方位实时掌握检察官办案数据情况,推动办案责任抓紧抓实。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和强基导向,不断完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建设,推动检察履职能力提升,努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
出新的贡献。
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上的经验交流会的发言
XXXX年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以来,XX市公安局深入贯彻***法治思想和***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部署要求,坚持“四个第一”理念,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以落实执法责任为纽带,纵深推进执法责任体系和警务机制改革,为维护首都安全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撑。特别是建党XXX周年庆祝活动安保任务的圆满完成,充分体现了改革效能。
一是坚持系统观念,健全捍卫政治安全责任体系。深刻把握总体国家安全观,以政治安全为第一责任,把防患未然作为“着眼点”,深化“情指勤舆”一体化运行,升级合成作战指挥中心,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类滋事捣乱破坏活动。把阵地控制作为“硬任务”,全面推进首都中心区一体化防控,确保核心区安全稳定;严格落实意识形态、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综合治理、净化网络环境,牢牢掌握主动权。把重大安保作为“校验场”,健全“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安保体系,优化安保组织架构,强化重点管控、以面保点,深入开展系列“平安行动”,持续营造安全稳定
的政治社会环境,确保了庆祝活动安全顺利。
二是坚持强基导向,完善维护社会安定责任体系。围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把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具体岗位,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托“吹哨报到”机制,推动XXX名派出所所长进街乡班子、XXXX名党员社区民警兼任社区(村)党组织副书记,会同党政发动各方力量,摸排化解矛盾纠纷X.X万件,夯实基层治理根基。树牢立体防控理念,实现中小幼护学岗、三甲医院警务室全覆盖,繁华街区等重点部位落实“一分钟处置”,应急能力有效提升。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意识,坚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积极配合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建立依法办案、追赃挽损闭环责任机制,严防风险外溢传导。
三是坚持法治思维,创新保障人民安宁责任体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构建融合执法“新模式”,创新交警、派出所民警“双向赋权”机制,XXX铁骑以线控面,公安、城管、交通等部门并肩治乱,打造故宫周边综合整治“新样板”;综合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上溯下追、链条打击,破案、抓人同比XXXX年分别上升XX.X%和XX.X%。坚守公平正义“生命线”,推进XXX接处警改革和派出所综合指挥室规范化运行,创新“一警双布”机制,出警速度提高XX%;完善“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案管组+办案区”闭环式、智能化管理体系,健全检察机关派驻检察监督机制,推行执
法权责清单制度,严格考评问责,执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搭起便民利企“连心桥”,升级“网上公安局”,汇聚XX个高频电子证照,推出电子居住证(卡),创新设立“公共户”,XXX项便民事项“全程网办”,网上办理预审核预约XXX.X万件,最优服务回应群众所想所盼。
下一步,我局将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此次会议部署,以冬奥安保为牵动,持续深化公安改革,压实执法责任、提升警务效能,推动首都公安“走前列、创一流”。司法厅厅长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上的经验交流会的发言
XXXX年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以来,XX司法行政系统笃学践行***法治思想,加快构建职责清晰、机制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狱执法责任体系,不断提高监狱执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实现监狱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一、落细落实执法政治责任,把党的领导优势转化为监狱执法效能
深刻认识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彰显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压实执法政治责任。一是坚决扛起政治建设责任。忠实践行***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建成“***法治思想XX省监狱系统现场教学基地”,组织开展现场教学活动,引领全系统自觉强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政治担当。二是坚决扛起政治监督责任。出台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细则,通过考核评议、谈心谈话、审计监督等方式,切实强化对监狱“一把手”的监督。建立巡察体制机制,按照“一次一授权”原则组建巡察组,全面审视监狱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法管理中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担当。三是坚决扛起政治把关责任。健全监狱工作请示报告制度,严防监狱执法领域风险。
二、落细落实执法办案责任,提升监狱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聚焦执法办案这一关键,以标准化、专业化、数字化压实责任,提高执法办案质效。一是以标准化建设明确执法办案权责。依法再造刑罚执行流程,出台减刑假释择优呈报、财产性判项执行认定等执法工作标准,完善罪犯计分考核循证机制,明确民警在计分考核和“减假暂”案件办理中的权责。二是以专业化队伍保障执法办案责任履行。建立资格准入、集中办案、交叉审案的刑务新机制,试行“刑务师”制度,建立由助理刑务资格到初级、中级、高级刑务资格的等级晋升机制,以梯队发展形式提升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三
是以数字化改革强化执法办案责任落实。推进实体化办案中心与数字化办案平台、制(取)证室融合发展,形成综合执法办案体系,实现“减假暂”线上办案、网上留痕、云上监督。全面应用一体化协同办案系统,实现政法各部门间“减假暂”案件办理数字化流转。建成“XX监狱数据驾驶舱”,通过数据定期分析执法办案质效。
三、落细落实执法监督责任,推动监狱执法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健全执法制约监督机制,压实各级责任,以公开促公正,以监督促规范。一是健全“四规范一公开”机制。规范罪犯“减假暂”案件办理,落实“四级会审”“三榜公示”制度,依托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实现狱务全面公开,全过程接受监督。二是健全案件评查通报机制。定期组织人员对“减假暂”案件进行全面评查和“双随机一公开”交叉检查,精准发现执法办案突出问题,及时通报,跟踪整改。三是健全执法评议考核机制。通过问卷调查、电话回访、明察暗访、召开评议会等方式,客观评价监狱执法办案质效,并将其纳入监狱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四是健全执法过程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机制,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实行相关人员和部门“一案双问责”。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
彻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监狱执法责任体系建设,努力打造高标准安全、高水平执法、高质量改造、高素质队伍的示范监狱,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篇三:意识形态风险预警提示与防控处置清单
坚持守正创新凝聚奋进力量
推动学校宣传思想工作不断强起来
——在2020年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校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总书记视察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宣传部长会议精神,总结工作、分析形势,研究部署今年的宣传思想工作。
1月3日,全国宣传部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紧扣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这条主线,统筹做好各方面宣传工作,汇聚决胜决战的磅礴力量,会议把今年确定为“宣传工作创新年”。X月X日,全省宣传部长会议召开,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把营造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浓厚氛围作为全年工作主线,以守正创新的实际成效不断提升宣传思想工作成效,推动宣传思想工作在守正创新中不断强起来。
下面,我就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宣传部长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学校宣传思想工作,讲三点意见。一、高举旗帜、把准形势,进一步增强推动宣传思想工作守正创新的责任感使命感
党的十九大以来,***总书记对做好新时代宣传思想工作作出了许多重要阐述、提出了许多新的重要要求,特别是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总书记指出宣传思想战线正本清源的任务取得了重大成效,现在进入了守正创新的重要阶段。这是我们在新时代推进宣传思想工作的认识基点、实践基准。
第一,要深刻认识推动宣传思想工作“强起来”是顺应时代变局的迫切需要
***总书记强调,要胸怀“两个大局”:一是把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华民族正处于走向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今年又遭遇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高质量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宣传思想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实际出发,创新宣传理念、宣传手段,达到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的目标。二是把握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当今世界正经历新一轮大发展大变革,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深度调整,伴随国际疫情持续蔓延,各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显著增多。如何应对挑战,抓住机遇,推动变局发展,为实现两个百年目标提供良好外部环境,对宣传思想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战。
第二,要深刻认识推动宣传思想工作“实起来”是助力学校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
划收官之年,是学校申硕攻坚的决战之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学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高质量发展任务艰巨。今年,学校将召开第四次党代会,如何围绕党代会谋划的蓝图做好宣传,加大舆论引导力度,把广大师生的士气鼓舞起来、精神提振起来,为实现学校的发展目标营造良好的氛围,需要我们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
第三,要深刻认识推动宣传思想工作“暖起来”是应对风险挑战的重要举措
当前,宣传思想工作的环境、对象、范围和方式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比如,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接受信息的主渠道,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5G大规模商用等新一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信息茧房”、深度伪造、操纵舆论等严重隐患,需要我们按照互联网的规律去转换观念。再如,青年群体在思维方式、价值取向、行为特点等方面存在“代际差异”,他们对我们党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艰辛的实践理论探索缺乏深刻的认识,对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缺乏理性判断,很容易被错误思潮蛊惑影响。如果不能建立符合青年学生代际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教育引导青年学生听党话、跟党走,就会面临培养的是接班人还是掘墓人,“红旗还能扛多久”等系列问题。我们的宣传思想工作还不能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这需要我们不断增强守正创新的紧迫感,不断增强**新问题、化解新矛盾的能力,从而使宣传思想工作更好的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二、突出重点、明确任务,把守正创新贯穿宣传思想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落实好***总书记关于守正创新的要求,就必须深入到学校的工作实践中去,打破思维定式和习惯套路,把守正创新贯穿于宣传思想工作的各个环节。这里我重点强调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关于理论武装。近年来,我们在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教育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在党员干部的学习教育上,内生动力不足,学习应付、流于形式,不加消化、囫囵吞枣,学习转化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成效还不够明显;在理论宣传普及方面,实际渗透率不高,感染力不强,尤其是对师生的吸引力不够。这就需要我们在完善机制、搭建平台、创新载体上下功夫。一是完善学习制度,促进党员干部理论学习提质增效。学习制度和规矩立起来了,对于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要认真落实党委(党总支)会议“第一议题”制度,及时跟进学习***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文章,时刻与党中央对标看齐;要推动建立全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用好平时抓紧自学、以会代训领学、领导干部上讲台讲课、沉到基层宣讲、在交流中互学“五种理论学习”方式,营造浓厚学习之风;要提升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质量,重点采取巡听督学、观摩互学等,推动学习实起来、活起来。今年,我们将遴选推介一批中心组学习典型,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互促互进的作用。二是用师生的视角讲理论促普及,推进党的创新理论入脑入心。***总书记一句“绿水
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就把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讲得深入人心,我们的理论宣传也要用朴实的语言把党的创新理论讲清楚、说明白。要从师生的视角考虑,围绕党的创新理论,组建教职工宣讲团和新时代大学生理论报告团,制作宣讲菜单,采取“微宣讲”“理论故事会”等形式,使枯燥呆板的理论变得鲜活、灵动,使师生听得懂、听得进。三是做好研究阐释。理论研究不能只是为了发文章、评职称,还要把服务决策、服务现实、服务师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教师们要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进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实现乡村振兴、一流特色学科建设等工作,开展研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洛师智慧、提供洛师方案。
第二,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当前,我国意识形态领域总体向上向好、平稳可控,但斗争和暗战一刻也没有停止过。从学校层面看,我们还存在不少问题,最突出的有两个:一是责任落实不够到位。一些单位和部门对意识形态领域深层次、立根本的重大问题研究不够,从政治上把握的能力不足;另一个是风险意识淡漠。有的认为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没有那么尖锐,对潜在的风险缺乏政治敏锐性;有的满足于没有出事,以为只要没有出事责任制就算落实了。思想的锈蚀比枪炮的锈蚀更可怕,没有意识到风险就是最大的风险!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风险防控的要求落实到每个领域、每个岗位、每个工作环节。一是建立以风险防范化解为导向的分析研判机制。防范风险,首先必须知道风险在哪里,只有定期排查,才能清楚风险隐患,弥补漏洞。二是建立以
工作绩效为导向的督查、考核机制,进一步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在意识形态领域,确保不出事是“底线”,但更重要的是主动树立引领主流价值的“高线”,要制定主流意识形态建设责任清单、风险预警提示清单、问题督办清单等3个清单,推动各级党委(党总支)切实扛牢政治责任,构建攻防并举的意识形态工作格局。三是加强各类阵地规范管理,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第三,关于思想政治工作。近年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工作成效进一步提升,但依然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比如,部分学生存在着理想信念模糊、艰苦奋斗精神淡化等问题;个别青年教师政治信仰迷茫、职业情感与职业道德淡化;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还不够强,与学生的期待还存在较大差距。做好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最根本的是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一是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要抓好“五育并举”人才培养综合改革,推动学生全面发展;要对照学校“十大育人”细则,落细育人要求,打通育人“最后一公里”。二是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对标新时代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提出的新任务新标准,加快学校思政课改革、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成立“洛阳市大中小学思想政治理论课一体化建设联盟”,为邻学段、同学段、跨学段搭建河洛思想政治教育数字化平台。三是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总书记对教师提出了争做“四有好老师”,当好“四个引路人”,做到“四个相统一”系列要求,他还强调教师不仅要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更要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我们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师德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引导广大教师既要成为经师,更要成为人师。
第四,关于舆论引导。目前,我们在舆论引导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网上斗争整体上还处于守势,主动进攻的作战能力还不强;议题策划能力还不够,特别是对青年学生的吸引力不够;个别单位缺乏对互联网条件下舆情生成演化规律的深入研究,面对突发事件和负面舆情手忙脚乱。这就需要我们在补短板、破难题中实现工作整体提升。一要聚焦学校改革发展,提升策划水平。要加强同中央、省市媒体的联系,聚焦学校中心工作谋划选题、找准线索,推出一批高质量作品。二是不断壮大主流舆论。积极宣传在疫情防控、教学科研、服务育人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不断提升正面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三要聚焦内容生产,提升创作质量。对网络舆论引导来说,内容永远是“硬通货”,我们要坚持内容为王,强化“用户思维”,用做广告的创意、拍电影的手法、搞营销的理念,推出“爆款”和“刷屏”力作,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释放“最大增量”。四要做好舆论斗争。目前,涉及高校的舆论很大一部分是通过网络生成。互联网条件下,舆情生成传播的突出特点是源头多、燃点低、烈度高、发酵快,引导管控的难度越来越大,我们要主动设置引导话题,努力对冲负面影响;对于重大舆情,我们要统一指挥,及时应对、主动发声,确保及时处置、化解,防止发酵蔓延。
第五,关于培养时代新人。宣传思想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是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的工作,必须把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作为首要职责。这些年我们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持续做好养成教育,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没有解决。比如,对当代青年的思想状况、价值取向、生活方式还缺乏深入了解;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与师生的生活学习没有很好的结合起来,缺乏有效引导学生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手段。去年,中共中央印发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我们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一是用崇高理想塑造时代新风。青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主力军,中国梦最终将在他们手上变成现实。我们要站在对历史负责、对民族负责的高度,把青年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价值观培养紧紧抓在手上,深化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家国情怀,增强道德观念、责任担当。二是用先进典型引领价值取向。充分深挖师生身边的典型,积极开展“感动师院人物”评选表彰、“大学生先进事迹报告会”巡回报告,传递主流价值,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成果更加饱满、更有张力。三是用文明创建营造良好氛围。要以深化文明创建为抓手,在师生中开展文明养成教育;充分发挥学科、专业、师资等优势,共建新安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第六,关于文化建设。***总书记强调:“兴文化,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
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我们要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承创新发展黄河文化、河洛文化、大运河文化,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学校特色的文化精品。一是要传承创新发展黄河文化、河洛文化、大运河文化。围绕河洛文化、大运河文化、黄河文化等开展研究,充分发挥政策解读、咨政建言、推动交流的作用,推出一批研究成果;加强黄河文化、河洛文化研究,开发黄河文化、河洛文化校本课程体系;持续提升“礼敬中华传统文化”“阅读文化经典,建设书香校园”“龙门诗会”“雏凤清声”等品牌活动的建设水平,积极打造具有学校特色的精品文化项目和校园文化品牌。二是深化文化育人平台建设。加强“豫西红色连线”数字化育人平台、教师教育数字化平台,团史团情馆等文化基地建设,用鲜亮的文化为师生打好人生底色;高标准办好“翔梧班”“永信班”等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示范班。三是加强学校文化内涵建设。成立学校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做好校园文化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积极打造一批校园文化品牌,用“洛师精神”浸润大学生心灵,培养具有“明德求真、崇文尚道、向善唯美、自强不息”精神内涵的“X牌”毕业生。
三、加强领导、提高本领,以守正创新的实际成效提升宣传思想工作的治理效能(一)加强政治建设,永葆宣传思想战线政治本色
宣传思想工作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旗帜鲜明讲政治,时刻在思想上对标对表、行动上紧跟紧随、执行上坚定坚决,确保党中央关于宣传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学校落到实处;要坚决履行政治责任,坚持“一个高举”(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两个巩固”(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三个建设”(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强大感召力和影响力的中华文化软实力),自觉担负起宣传思想工作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二)用心服务师生,走好宣传思想工作群众路线
宣传思想工作的服务对象是群众、根基力量在群众、任务落实靠基层。要心中始终装着师生。师生关注什么、喜欢什么、盼望什么,宣传思想工作就应该研究什么、解决什么、提供什么。要扎根师生之中。坚持“从师生中来,到师生中去”,研究不同师生群体的不同需求,把理想信念、价值理念和道德观念嵌入宣传思想工作。
(三)提升本领,打造过硬宣传干部队伍
要树立大局观,站在全国全省大局、学校工作全局考虑工作,跳出“宣传”看“宣传”,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上谋篇布局,展示新担当、新作为。要切实增强“四力”,结合学校干部培训,加强专题性、经常性、针对性的学习和培训,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宣传思想工作队伍。要
深化作风建设,推动“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制度化常态化,带头走好新时代宣传思想工作群众路线。
篇四:意识形态风险预警提示与防控处置清单
苏州市平安建设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10.12?
【字
号】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施行日期】2023.01.01?
【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苏州市平安建设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8月25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12日
苏州市平安建设条例
(2022年8月25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风险防范
第三章
重点治理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社会风险和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平安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苏州。
第四条
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防范社会风险和调处化解矛盾纠纷;
(三)依法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五)加强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六)健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机制;
(七)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八)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履行平安建设相关职责,将平安建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平安建设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做好平安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组织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平安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平安建设重大问题;
(三)指导、督促成员单位落实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四)建立和实施平安建设考核奖惩制度;
(五)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报告工作;
(六)协调处理平安建设其他事项。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下设专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专项领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
第七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作为成员,并实行动态调整。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工作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督促、检查、考核本行业、本系统平安建设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同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报告工作。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作为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应当按照建设与管理规范进行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建设。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建设,对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众来访诉求实行集中受理、一站式服务。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可以通过全市统一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对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众诉求进行在线受理、流转、办理、反馈和评价。
第十条
平安建设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或者本单位的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
平安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平安建设中长期和年度工作目标。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人,落实目标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苏城善治”平安文化建设,推进国家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的平安文化素养。
第十二条
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其他城市平安建设工作的合作交流,建立健全区域联动协同机制,推进跨区域重大灾害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公共安全领域联防联控,促进区域平安一体化建设。
第二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优化公共服务,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预防、减少社会风险。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风险研判、决策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协同、风险防控责任等机制,加强研判、评估、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完善工作预案,加强日常培训和演练,及时研究解决风险防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风险防范研判,推进风险采集、专题研判、分流处置、责任追究等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健全完善社会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深化网格化社会治理,推进村(社区)党建类、社会治理类、政务服务类等各类网格整合优化,通过发现受理、分流处置、跟踪督办、反馈评价等工作流程,完善信息采集报送、便民服务、矛盾纠纷化解、安全隐患排查、人口服务管理、法治宣传、心理疏导等服务功能。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分、优化调整网格,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编制网格员职责清单,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职网格员等级管理制度。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推进网格化社会治理相关工作,协助开展网格员队伍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聚焦源头预防、排查梳理、前端调处、实质解纷、后期修复等重点环节,实施矛盾纠纷全周期管理。
建立完善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中立评估等非诉讼纠纷解
决机制,依法统筹协调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和诉讼之间的对接机制。鼓励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加强“枫桥式村(社区)”建设,发挥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人民调解员等在村(社区)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提升基层矛盾纠纷非诉讼化解能力。
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加强与基层的联系,通过社情民意联系日等方式,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反映人民群众诉求,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第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信访工作机制,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信访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权益保障渠道,引导人民群众依法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合理表达诉求,推动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
第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面巡防、社区防控、行业场所管控、单位内部防控、公共交通防控、网络空间管控等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多部门联合巡防机制,全面整合警务人员、网格员、保安员、志愿者等常态化防控力量,提高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能力。
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用平台,完善智慧公安检查站、智慧安防小区、数字门牌、公共交通安保智能防控等技防建设。
第十九条
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健全协同配合机制,依法加强对旅馆业、机动车维修业、娱乐服务业、典当行、快递业、物流业等重点行业以及网约车、网约房、网络餐饮、剧本娱乐、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新业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有
关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医院、公园、大型文化体育场馆(所)、大型商场超市、加油站、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以及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安保人员以及物防和技防设施设备,编制突发事件和暴力恐怖活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防控能力。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治安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第二十一条
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管制器具、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处理。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等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应急指挥综合平台和系统,整合应急管理力量,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培训、演练。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共享联动机制,畅通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之间信息传递和交流渠道,依法归集使用单位、个人的数据,为紧急救援提供实时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动员全社会参与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完善疾病预防控制、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和应急物资保障等机制,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和基层防控能力建设。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心
理疏导、危机干预机制,加强社会心理问题排查化解,预防和减少个人极端事件发生。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推进社会心理服务指导中心和心理服务平台建设,培育专业心理服务队伍,提供多层次心理健康服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家庭以及有关社会组织等应当通过心理健康课程、心理品质培育、心理压力疏导、心理咨询辅导等措施,加强青少年生命健康关爱工作,提高青少年心理健康水平。
第三章
重点治理
第二十五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组织成员单位确定专项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年度工作要点,并协调开展专项治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风险;依法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推动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推进基层人民防线工作融入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
宗教事务、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依法惩处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等犯罪行为,有效治理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非法集资、黄赌毒、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权假冒、拐卖妇女儿童等突出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应当对特定时期、特定区域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点专项打击行动,并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治理。
基础电信企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企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反诈骗风险监测,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客户作出风险提示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妥善应对国际经贸、产业合作、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方面的风险挑战,切实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
推进科技安全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对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的保护。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场监测和监管协调,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强化企业合规经营指导服务,促进市场主体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十九条
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防范事项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网络运营者落实风险防范责任,严密防范和抑制网上攻击渗透行为,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应对处置工作,构建文明理性的网络环境。
网络运营者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身份信息核验、个人信息保护等安全管理义务。发现法律、法规等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
作机制,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依法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开展金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体系,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及时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的线索。在经营活动中发现金融消费者可能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管控风险和消除隐患。
第三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承办者依法负责承办活动的安全,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依法负责活动场所以及设施的安全。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租赁管理、消防等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出租房屋相关信息的采集工作,发现物业服务区域内存在违反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和机构报告并协助处理。
出租人应当依法申报出租房屋信息,督促承租人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发现承租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强化信息互通,完善危机干预、帮扶救助等心理健康服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和危机干预服务,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专门服务小组和应急处置队伍。
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采取就业培训、安置帮教等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回归正常生活。
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管理,依法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并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家庭以及有关社会组织等,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人开展预防犯罪教育,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开展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关爱、救助、帮扶等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业化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子女入学、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劳动就业、住房保障、医疗保障、信息采集
和居住证申领等服务管理工作,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七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平安示范县级市(区)、镇(街道)以及平安校园、平安企业等平安法治创建活动。
对在平安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联防联控工作制度,推动将平安建设相关规定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三十九条
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平安建设工作。工会应当推动建立健全企业集体协商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动员引导团员青年参与平安建设。妇女联合会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引导,推动妇女儿童参与平安建设。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矛盾调处、纠纷化解、社区禁毒、社区矫正、困难救助、心理疏导等平安建设工作。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督促、引导会员参与平安建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建立行业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化解机制,防范化解行业风险。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主动参与平安建设,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参与平安建设活动,化解邻里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理。
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管理水平,推进智慧安防小区建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安全管理和服务职责,协助做好服务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社区治理和公益宣传等平安建设工作。
第四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平安建设。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平安建设工作的机制和渠道,加强对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培训和保护,为志愿服务提供保障。
第四十三条
健全完善有事好商量等多方议事协商机制,开展基层援法议事等活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采纳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增进家庭和邻里关系和谐,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社会安全的责任,有权对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依法给予奖励。
对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有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等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开展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监督。镇人民代表大会**团在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调研等方式,对平安建设工作进行监督。
有关单位开展平安建设活动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公众的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将平安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等内容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宣传,报道平安建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典型经验,曝光反面典型案例。
学校、家庭应当对青少年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学校应当将平安建设纳入教学内容,并引入社会力量丰富平安建设宣传教育实践。
第四十七条
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供综合性、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为平安建设提供法律服务保障。
第四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数字化纳入数字政府建设规划,建设、运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平台,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常态化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平安建设工作中的应用,健全完善大数据辅助平安建设决策机制,有效支撑社会需求预测、社会发展预判和社会风险预警。
第四十九条
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未达到平安建设目标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不得授予综合性荣誉;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实施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公众安全感、治安满意度等平安建设指标民意调查。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对有关责任单位防范工作进行技术评价,作为平安建设考核依据。
第五十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按照规定采取通报、约谈、督办等形式进行督导,督促被监督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一)不重视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区域以及系统或者行业内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社会矛盾纠纷比较突出的;
(二)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四)对公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
(五)其他需要督促整改的情形。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工作评议、考核记录,作为考核依据。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平安建设工作职责或者在平安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五:意识形态风险预警提示与防控处置清单
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10.09?
【字
号】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8号
【施行日期】2022.11.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八号
《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已于2022年8月3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经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9日
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
(2022年8月3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促进社会安定有序,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理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社会治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完善治理措施,提高治理效能。
第四条
社会治理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第五条
市、旗县区、乡镇(街道)应当成立平安建设(社会治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联动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动、督促落实、监督考核辖区内的社会治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理工作。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治理工作。
第六条
市、旗县区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加强规范化、实体化建设,承担矛盾纠纷调处、网格化服务管理、社会稳定形势研判、指导协调调度、信息化应用等职能。
乡镇平安建设办公室,在平安建设(社会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社会治理工作。
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呼包鄂乌社会治理区域协作,重点任务联推、体制机制联建,推动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对跨市域重大灾害事故和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促进区域社会治理一体化建设。
第九条
社会治理应当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十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推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法学会等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市场秩序;指导和支持会员参与社会治理,协助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社会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与社会治理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社会治理公益宣传,并对社会治理做好舆论宣传引导。
第十二条
对社会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安全维护
第十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四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加强各民族交往交
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守望相助,手足情深,维护首府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防范利用宗教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化解宗教领域风险隐患,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做好国家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协同、防范化解工作,推动基层人民防线工作融入网格化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维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活动,不得制造、散布、传播谣言。
公安机关、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和防护工作,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综合防控体系,制定完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指导,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
第三章
社会治安防控
第十八条
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打防并举、专群结合、群防群治,形成城乡统筹布局、网上网下融合、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大防控工作格局。
第十九条
市平安建设(社会治理)领导小组应当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平安建设的深度融合,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推动智慧青城、雪亮工程等政务云平台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平安指数公开发布制度,对治安风险隐患进行预警提示,引导基层组织和社会公众开展治安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公安武警联勤武装巡逻社会治安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重点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民航、铁路、轨道交通等安全检查制度,构建紧密衔接的地下、地面、空中立体防
控体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风险评估和等级划分,制定防范标准,统筹部署和规划各种安保维稳力量。督促落实治安、消防等安全防范措施,依据规范标准安装必要的物防和技防设施。
学校、医院、场馆、机场、车站、铁路沿线、轨道交通、大型商业中心等区域的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提高防控能力。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根据安全需要组织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和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行为。
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者、承办者、场所管理者依法负责活动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以出租房屋管理为重点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对旅馆业、机动车修理业、娱乐服务业、典当行业等重点行业,对易制枪爆、易燃易爆、剧毒等重点物品开展综合治理,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预警宣传,推送安全提示信息,有效防范和治理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虚假投资理财诈骗、刷单返利诈骗、非法借贷诈骗等违法活动。
公安机关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协调处置等机制,实现快速查询、封冻、止付,完善诈骗电话、违法信息的拦截封堵和预警劝阻等机制。
第二十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平台,运用
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金融风险的排查与预警,及时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
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非法资金外流通道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
第二十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等部门及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流寄递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实名登记,履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对运输寄递物品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予提供运输、寄递服务。
第二十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制度,加强宣传疏导,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防范、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公安机关、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专业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对刑满释放、社区矫正、社区戒毒等人员帮助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指导,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加强对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严防风险消除隐患,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章
公共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落实公共安全属地责任、部门责任,构建统一指挥、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制定应急处突工作预案,加强处突力量和社会救援力量,定期组织演练,维护社会稳定。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开展远程监控、线上跟踪、网络布建、智能处置等综合治理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应当与110、119、120、12345等城市公共服务热线建立联动机制,协同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市域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监管制度,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组织排查,发现异常情况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科技支撑、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机制,强化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职能,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能力。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居民住宅区、餐饮行业、工程施工现场的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社会化工作网络,重点加强火灾高风险行业领域和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处置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等工作,重点对电动自行车、彩钢板、易燃保温材料等突出风险开
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村(社区)、城乡结合部的消防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风险沟通机制,畅通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新闻媒体、公众之间信息传递和交流渠道,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动员全社会参与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救灾、防疫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下达动用指令。
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商务、农牧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储备重要物资和基本生活物资。
第五章
矛盾纠纷化解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责任,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社会矛盾排查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对机制,防范化解社会矛盾风险。
平安建设(社会治理)领导小组应当推动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和解、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实现线上、线下联动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对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行政调解。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配置行政调解室,建立行政调解事项清单制度,具体列明行政调解事项、办理层级、实施主体和救济途径。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行政调解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坚持多方参与、联合调解的工作原则,加强矛盾易发多发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建设,优化完善消费纠纷、医患纠纷、家事纠纷、劳动人事纠纷、物业服务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调解工作机制。
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退休党员、政法工作者、教师以及优秀基层干部、退役军人和法律经济等领域的专家担任人民调解员。
鼓励和支持群众威信高、调解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成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的原则,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
第四十二条
平安建设(社会治理)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协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等单位,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的分流与衔接机制,鼓励、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并在程序安排、司法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等方面加强机制对接。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12345为民服务热线,规范接诉即办工作,畅通公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救济通道,引导公众依法依规合理表达利益诉求。
在受理来信、来访和网上投诉中,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和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矛盾纠纷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协商处理,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协商不成的,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指定部门牵头调解;对跨地区矛盾纠纷,由涉及地区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负责组织调解。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为贫困、空巢、失独等特殊家庭,高龄独居老人以及生活失意、心态失衡、性
格偏执、行为失常者提供心理辅导、危机干预、情绪疏解、家庭婚恋关系调适等援助服务,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
第六章
基层社会治理
第四十五条
基层社会治理坚持党建引领,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四十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权、应急处置权和行政处罚权,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资源,协调落实本辖区内的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推进村(社区)发展建设。
第四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承担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反映村(居)民意见建议等社会治理任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有关社会治理工作。
建立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居)民代表组成的议事协商机制,对辖区内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事项进行民主协商,形成村(社区)治理合力。
村(居)民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社会治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科学划分基础网格和专属网格,实行扁平化治理,实现多网融合、一网统筹的基层治理体系。
构建市、旗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网格管理架构,合理配置网格员,落实网格员待遇,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实行网格化服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建立网格职能准入制度,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将部分职能下派网
格,规范网格准入内容和程序,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网格员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网格员的日常管理,实行绩效考核。
第五十一条
网格员应当准确采集信息、记好民情日记、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及时收集反映群众诉求、及时排查矛盾,协助做好对有关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公共安全防控巡查,组织群众参与平安创建活动等工作。
网格员收集的村(居)民意见、问题隐患等事项,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分别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市建立覆盖城乡村(社区)的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开展法律服务进村(社区)活动,开展创建“法治乡村(社区)”活动,提高村(居)民法治意识。
第五十三条
倡导推动德治教化,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大力弘扬诚信理念、宣传见义勇为精神,加强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建设,持续开展“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家庭”等学习、宣传、评选活动。
第五十四条
鼓励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会治理,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对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为志愿服务提供保障。
鼓励共产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青团员参加村(社区)志愿服务。
第五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在村(社区)开展服务,支持党组织健全、公益性质明确、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参与村(社区)公益服务,优先承接村(社区)公共服务项目。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社会服务机构建设,在村(社区)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五十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融入社区治理。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配合做好社区治理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社会治理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社会治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社会治理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戒等挂钩,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
平安建设(社会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治理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形式进行督导,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重视社会治理,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的;
(二)对公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理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的;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员密集场所未进行风险评估和等级划分的;
(四)其他需要督促整改的情形。
经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五十九条
市、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社会治理工作的监督。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时,对存在社会治理隐患的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改。
社会治理工作应当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公众的社
会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社会治理职责,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六:意识形态风险预警提示与防控处置清单
作者:张志丹[1]作者机构:[1]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出版物刊名:山东社会科学页码:193-193页年卷期:2023年第11期摘要:进入21世纪,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守护意识形态安全成为国家核心利益。南京审计大学赵欢春教授新著《社会转型期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风险预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22年9月出版),以风险预警为切入点深入探讨意识形态安全问题,是一部很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学术专著。其学术价值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抓住文明主线,明辨道路之争,阐发中国式现代化的意识形态安全意蕴“文明时代”的开启必定是一个前进与倒退、自由与奴役、富裕与贫穷、解放与枷锁相互交织的复杂过程。我国的现代化转型也无法回避人类文明形态演进中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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